歐盟RoHS指令
歐盟RoHS指令系是歐盟法規編號為2002/95/EC的指令。RoHS是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的縮寫,該指令是歐盟管控電子電氣類產品中有害物質的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發布。此后,經歷過一系列的修訂,并于2011年被新指令2011/65/EU取代。因此,2011/65/EU指令也被稱為RoHS2。RoHS2指令在原指令要求的基礎上,新增對出口歐盟的電子電氣需執行合格評定程序并加貼CE標簽的要求。
根據歐盟的法律體系,RoHS屬于歐盟指令,即僅規定了歐盟國家必須實現的目標,而具體的實施方式需要歐盟各國通過將其轉化為本國法律來制定。因此,企業將電子電氣設備出口歐盟某一國家需要符合該出口國的具體法律。
企業將不符合RoHS要求的電子電氣設備投放不同的歐盟國家市場,將面臨不同數額罰款或監禁。
受RoHS 2指令管控的產品類別
根據歐盟RoHS 2對電子電氣設備的定義,指令將受到管控的電子電氣設備,分為以下11大類:
第1類 大型家用設備;
第2類 小型家用設備;
第3類 信息技術和遠程通訊設備;
第4類 消費類設備;
第5類 照明設備;
第6類 電子電氣設備工具;
第7類 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
第8類 醫療設備;
第9類 監測和控制設備,包括工業用監測和控制設備;
第10類 自動售貨機;
第11類 其它任何不在上述類別范圍內的電子電氣設備產品。
歐盟RoHS 2中電子電氣設備的定義:電子電氣設備是指依賴于電流或電磁場才能正常運行的設備或能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設備,且這些設備的設計電壓是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
此外,除了電子電氣設備成品受到管控外,歐盟RoHS 2還將電纜及用于維修、屬于再使用、用于更新功能或是增加容量的零配件納入了管控范圍。可以說歐盟RoHS管控了幾乎所有的電子電氣設備。除適用范圍外,指令也包含了不適用范圍,RoHS 2指令不適用于以下產品(RoHS2指令第2(4)條):
a. 用于保護成員國安全及基本利益的設備,包括武器、軍需品和用于特殊軍事用途的戰爭材料;
b. 設計送入太空的設備;
c. 專為另一種不在本指令管制范圍內的設備設計,只有作為該設備的一部分才能實現其功能,而且只能被同樣特殊設計的設備替換的設備;
d. 大型固定的工業工具;
e. 大型固定裝置;
f. 人或貨物的傳送工具,不包括未經型式認證的兩輪電動機動車;
g. 專為專業人員使用而制造的非公路機動車;
h. 活性植入的醫療裝置;
i. 由專業人員設計、組裝和安裝的利用太陽光在特定場所為公眾、商業、工業和住宅等長期提供能量的太陽能電池板;
j. 專門設計用于研究開發基于企業對企業之間的設備;
企業判斷產品是否需要符合RoHS 2的流程:
*是否屬于電子電氣應依據RoHS 2指令第3(1)、3(2)和3(5)條進行判斷。
第3(1)條:
“電子電氣設備”是指依賴于電流或電磁場才能正常運行的設備或能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設備,且這些設備的設計電壓是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
第3(2)條:
第3(1)條中的“依賴”(dependent)是指就電子電氣設備而言,需要電流或電磁場來實現至少一項設計功能。
第3(5)條:
“電纜”是指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用于連接電子電氣設備到插座或者在2個以上的電子電氣設備之間建立連接的連接線或延長線
第2(4)條:
詳見“受RoHS 2指令管控的產品類別”中的不適用類別
附件III:
附件IV:
RoHS 2的具體要求
RoHS 2的要求主要可以分為兩大塊,即有害物質要求和CE標簽要求。
【均質材料 是指不能用機械的方式拆分的最小物料單位】
RoHS 2第4條第1款要求:成員國應確保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包括其用于維修,或再使用,或更新其功能或提升其容量的電纜和配件中,不得含有附件II所列物質。
附件II中所列的有害物質為以下10大類:
物質
限量
鉛(Pb)
0.1%
汞(Hg)
0.1%
鎘(Cd)
0.01%
六價鉻(Cr6+)
0.1%
多溴聯苯(PBB)
0.1%
多溴二苯醚(PBDE)
0.1%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0.1%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
0.1%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0.1%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0.1%
每一類別產品限用有害物質的實施時間:
類別
前6類物質的實施時間
4項鄰苯的實施時間
第1類~第7類
2006.7.1
2019.7.22
第8類
2014.7.22
2021.7.22
第8類中的外部診療設備
2016.7.22
2021.7.22
第9類
2014.7.22
2021.7.22
第9類中的工業監控設備
2017.7.22
2021.7.22
第10類
2006.7.1
2019.7.22
第11類
2019.7.22
2019.7.22
豁免:
附件III和附件IV中分別列明了現階段的豁免情況。(這些豁免都是有有效期的,其中附件III的有效期:對于1-7類和第10類產品,豁免有效期為5年,2016年7月21日到期。對于第8、9類產品,豁免有效期為7年,2018年7月21日到期。附件IV的豁免有效期除特殊說明外,為7年,不同類別的產品起始時間不同。)
RoHS 2 豁免清單://easyora.net/info-15-570.html
標簽要求于2013年1月3日起生效。要求為:電子電氣設備投放于市場之前,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需確保已依據768/2008/EC附錄II模組A的符合性評估程序(自我聲明)進行了相關評估,并且必須在最終產品上加貼CE標識。其相關技術文件及歐盟符合性聲明書需至少保留10年。符合性申明(DoC)用于證明產品符合RoHS指令第4條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常見問答:
Q:電池是否屬于RoHS的管控范圍?
A:不屬于。RoHS指令前言中的第14條申明,RoHS法規的適用應不影響電池指令。歐盟電池指令前言中的第29條申明了RoHS指令不適用于用于電子電氣設備產品中的電池和蓄電池
Q:包材是否屬于RoHS的管控范圍?
A:不屬于。RoHS指令前言中的第14條申明,RoHS法規的適用應不影響指定的廢棄物管理法。包材屬于歐盟包裝指令的范圍,因此不屬于RoHS的管控范圍。
Q:汽車及其零配件是否需要符合RoHS法規,或者是做RoHS檢測?
A:根據Art2(4)(f)所述,汽車作為運輸工具,不屬于RoHS指令的管控范圍。特別的,有的企業生產汽車零部件,并不作為整車的零部件,而作為單獨的產品在市場銷售的,可以分為下面兩種情況:1. 如汽車用的行車記錄儀,倒車雷達等,是專門為汽車設計的,且其只有在作為汽車的一部分時才能實現其功能,根據Art2(4)(c) 可知這些設備不屬于RoHS的管控范圍,而屬于ELV報廢車輛指令的管控范圍。2. 如冰箱,既可用于商務用車,也可用于家庭,那么它的用途并不是專門為汽車而特殊設計,則,冰箱屬于RoHS的管控范圍。
1. 有害物質要求
2. CE標簽要求:
ROHS 2.0測試流程及所需資料
第一步: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提供產品元器件清單
第二步:安姆斯工作人員根據提供材質顏色判定測試費用
第三步:客戶確認報價后,簽訂立案申請表及服務協議并支付全額項目費,并準備好測試樣品;(具體測試樣品數量與工作人員對接)。
第四步:測試通過,報告完成、項目完成,出具ROHS測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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