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近日頒布國認實〔2018〕28號 國家認監委《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采用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通知》,要求從6月1日起啟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替代2016年5月31日國家認監委印發的《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
新舊之間有哪些不同呢?
1 檢測檢測機構可使用聘用人員
2 可使用租用儀器設備
檢驗檢測機構租用儀器設備開展檢驗檢測時,應確保:
a)租用儀器設備的管理應納入本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體系;
b)本檢驗檢測機構可全權支配使用,即:租用的儀器設備可由本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操作、維護、檢定或校準,并對使用環境和儲存條件進行控制;
c)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租用設備的使用權;
d)同一臺設備不允許在同一時期被不同檢驗檢測機構共同租賃和資質認定。
3 分包有變
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改為應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刪除“書面”兩字。增加: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將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項目實施分包。
4 方法有變
標準方法的證實,修改為:標準方法的驗證。
可以使用非標準方法(含自制方法)需要確認,明確了確認的做法:檢驗檢測機構應記錄作為確認證據的信息:使用的確認程序、規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確定、獲得的結果和描述該方法預期用途的有效性聲明。
驗證:提供客觀的證據,證明給定項目是否滿足規定要求。
確認:對規定要求是否滿足預期用途的驗證。
5 不確定度有變
什么時候需要做不確定度?有具體的明確: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相應的數學模型,給出相應檢驗檢測能力的評定測量不確定度案例。檢測檢測機構可在檢驗檢測出現臨界值、內部質量控制或客戶要求時,需要報告測定不確定度。
6 質量控制手段有變
質量控制的手段由定期參加能力驗證與機構之間比對兩種方法擴展到N種方法:可采用定期使用標準物質、定期使用經過檢定或校準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儀器、對設備的功能進行檢查、運用工作標準與控制圖、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復檢驗檢測、保存樣品的再次檢驗檢測、分析樣品不同結果的相關性、對報告數據進行審核、參加能力驗證或機構之間的比對、機構內部比對、盲樣檢驗檢測等進行監控。
7 簽發人有變
簽發人簽發的時候,可使用:簽發人姓名、簽字或等效標識。
8 檢測報告內容有變
檢測報告要求多了兩個內容:檢驗檢測結果來自于外部提供者時要清晰標注;檢驗檢測機構應該做出未經本機構批準,不得復制(全文復制除外)報告或證書的聲明。
當客戶提供的信息可能影響結果的有效性時,報告中應有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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