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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新法規2018/213,以批準限制食品接觸用清漆和涂層以及食品接觸用塑料(FCM)中的雙酚A(BPA)的使用。該法規從2018年9月6日起開始生效。在此日期之前合法投放到市場,受影響產品可以保留在市場上,直到庫存用盡



法規(EU)No 10/2011修正法案


1. 根據法規(EU) No 10/2011附件I的“授權單體聯合清單”,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中BPA的特定遷移限值應降至0.05 mg / kg。


2. 根據法規(EU) No 10/2011, BPA禁令應從聚碳酸酯嬰兒奶瓶延伸到具有防止嬰幼兒潑濺特性聚碳酸酯飲水杯或飲水瓶。




關于食品接觸用清漆和涂層新的BPA限制要求



1. 適用于食品接觸用清漆或涂層的BPA的特定遷移限值應為0.05 mg / kg。接觸下列嬰幼兒食品(參考法規(EU)No 609/2013)的清漆或涂層及制品中不得遷移出BPA:

  • 嬰幼兒配方奶粉

  • 后續配方奶粉

  • 谷物類加工食品

  • 嬰兒食品

  • 為滿足營養需求而開發的特殊醫療用途嬰幼兒食品

  • 專為幼兒設計的牛奶飲料和類似產品


2. 特定遷移限值的符合性測試的規則應參考法規(EU) No 10/2011。


3.食品接觸清漆或涂層應附有書面的符合性聲明,除零售階段外,在制造,加工和分銷的所有階段均適用。在收到國家主管當局的要求后10天內提供適當的符合性書面文件證明。


4.書面聲明應包含以下信息:

  • 制定符合性聲明的運營商的名稱及地址;

  • 制造或進口涂層材料的運營商名稱及地址;

  • 涂層材料及物品的名稱;

  • 聲明時間;

  • 適用于食品接觸材料的清漆或涂層符合法規(EC)No 1935/2004 條款3,15和17中的BPA特定遷移限值要求;

  • 涂層材料或物品的使用規范,如:

  • 預期接觸的食品類型;

  • 與食品接觸的溫度及時間;

  • 法規 (EU) No 10/2011 條款17和18或其他等效信息驗證的最高的表面積和體積比率。 


文章來自網絡,所產生的觀點與糾紛與本公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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