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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da)(da)一次(ci)會議13日上(shang)午在人民大(da)(da)會堂舉(ju)行第四次(ci)全體會議,聽取(qu)全國人大(da)(da)常委會關于監察(cha)法草(cao)案的說明、國務(wu)院(yuan)(yuan)關于國務(wu)院(yuan)(yuan)機構(gou)改(gai)革方案的說明。



根(gen)據國(guo)務院總理(li)李克強提請第(di)十三屆全(quan)國(guo)人民(min)代(dai)表(biao)大會第(di)一次會議(yi)審議(yi)的國(guo)務院機構改(gai)革(ge)方案(an)的議(yi)案(an),改革后,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


受國(guo)務院委托,國(guo)務委員王勇向(xiang)十三屆(jie)全國(guo)人大(da)一次會(hui)議作(zuo)關于國(guo)務院機(ji)構改革方案的說明。


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具體方案如下。


一、關(guan)于國務(wu)院組成部門調整(zheng)


(一)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bao)留(liu)國土(tu)資(zi)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hui)地理信(xin)息局。

 

(二)組建生態環境部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農業部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海洋保護職責,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生態環境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zai)保留環境(jing)保護部。

 

(三)組建農業農村部將農業部的職責,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財政部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國土資源部的農田整治項目、水利部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農業農村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將(jiang)農業部的漁船(chuan)檢驗和監(jian)督管理職(zhi)責劃入交通運輸(shu)部。


不再保留農業部。

 

(四(si))組建文化和旅游部將文化部、國家旅游局的職責整合,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文化(hua)部、國(guo)家旅游局(ju)。

 

(五)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務院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牽頭《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保留全國(guo)(guo)老齡工(gong)作(zuo)委(wei)員會,日常(chang)工(gong)作(zuo)由(you)國(guo)(guo)家(jia)(jia)衛(wei)生(sheng)健康(kang)委(wei)員會承擔。民政(zheng)部代管(guan)的中(zhong)(zhong)國(guo)(guo)老齡協會改(gai)由(you)國(guo)(guo)家(jia)(jia)衛(wei)生(sheng)健康(kang)委(wei)員會代管(guan)。國(guo)(guo)家(jia)(jia)中(zhong)(zhong)醫藥管(guan)理(li)局由(you)國(guo)(guo)家(jia)(jia)衛(wei)生(sheng)健康(kang)委(wei)員會管(guan)理(li)。


不(bu)再保留國家衛(we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bu)再設立國務院深化醫藥衛(wei)生體制(zhi)改革領導小組(zu)辦公室(shi)。

 

(六(liu))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關職責整合,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七)組建應急管理部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國地震局(ju)、國家煤(mei)礦安全監察局(ju)由應(ying)急管(guan)(guan)(guan)(guan)理(li)部門管(guan)(guan)(guan)(guan)理(li)。公安消防(fang)部隊(dui)、武警森林部隊(dui)轉(zhuan)制后,與安全生產等應(ying)急救援隊(dui)伍一并作為綜(zong)合性常備應(ying)急骨干力(li)量,由應(ying)急管(guan)(guan)(guan)(guan)理(li)部管(guan)(guan)(guan)(guan)理(li)。


不再保(bao)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zong)局。

 

(八)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將科學技術部、國家外國專家局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科學技術部對外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的牌子。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hui)改由科學技術部管(guan)理。

 

(九)重新組建司法部將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十(shi))優化水利部職責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并入水利部。


不(bu)再保留國(guo)務院(yuan)三峽工程建設(she)委員會及(ji)其辦公室、國(guo)務院(yuan)南(nan)水北調工程建設(she)委員會及(ji)其辦公室。

 

(十一)優化審計署職責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查、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構建統一高效審計監督體系。


不(bu)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十(shi)二)監察部并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預防腐敗局并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不(bu)再(zai)保留(liu)監察部(bu)、國家預防腐敗局(ju)。


改革后,除國(guo)務院辦公廳外,國(guo)務院設置組成部門(men)26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wai)交部

2,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guo)國(guo)防部

3,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gong)和(he)國(guo)國(guo)家發展和(he)改革委員會

4,中華人民(min)共和國(guo)教育部

5,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科學技術部

6,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7,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guo)國(guo)家民族(zu)事(shi)務(wu)委(wei)員會

8,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公安部

9,中華人民(min)共和(he)國國家安全部

10,中華人(ren)民共和國民政部

11,中華人民共和(he)國(guo)司法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guo)財(cai)政部

13,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國人(ren)力資源和社會保障(zhang)部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zi)然資源(yuan)部

15,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生態(tai)環境部

16,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住房(fang)和(he)城鄉建設部

17,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交通運輸部(bu)

18,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19,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農業(ye)農村部

20,中(zhong)華人民共(gong)和國商務部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22,中華人(ren)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kang)委員會

23,中華人(ren)民共和國退役(yi)軍人(ren)事務部(bu)

24,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國應(ying)急管理部(bu)

25,中(zhong)國人民銀(yin)行

26,中華(hua)人民共和國(guo)審計署


根據國務(wu)(wu)院組織法規定(ding),國務(wu)(wu)院組成部門的調整和設置(zhi),提請(qing)全國人民代(dai)表大會審議批準。

 

二,關于國(guo)務院其(qi)他機構(gou)調(diao)整

 

(一)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國(guo)家(jia)工(gong)商(shang)(shang)行政管(guan)理(li)(li)(li)總(zong)局的(de)(de)職(zhi)責,國(guo)家(jia)質量監(jian)督(du)檢驗檢疫(yi)總(zong)局的(de)(de)職(zhi)責,國(guo)家(jia)食品藥品監(jian)督(du)管(guan)理(li)(li)(li)總(zong)局的(de)(de)職(zhi)責,國(guo)家(jia)發(fa)展和改革委員會的(de)(de)價格(ge)監(jian)督(du)檢查與反壟斷(duan)執法(fa)職(zhi)責,商(shang)(shang)務(wu)(wu)部的(de)(de)經營(ying)者(zhe)集中(zhong)反壟斷(duan)執法(fa)以及國(guo)務(wu)(wu)院反壟斷(duan)委員會辦公(gong)室(shi)等職(zhi)責整合,組建國(guo)家(jia)市場監(jian)督(du)管(guan)理(li)(li)(li)總(zong)局,作為國(guo)務(wu)(wu)院直屬(shu)機構。同時(shi),組建國(guo)家(jia)藥品監(jian)督(du)管(guan)理(li)(li)(li)局,由國(guo)家(jia)市場監(jian)督(du)管(guan)理(li)(li)(li)總(zong)局管(guan)理(li)(li)(li)。


將國家(jia)質量監督檢(jian)驗檢(jian)疫總局的出入境檢(jian)驗檢(jian)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guan)總署


保留國(guo)(guo)務院食品安(an)全委(wei)員會(hui)(hui)、國(guo)(guo)務院反壟斷(duan)委(wei)員會(hui)(hui),具(ju)體工作由國(guo)(guo)家(jia)市場監(jian)督管理總(zong)局承(cheng)擔。


國(guo)家(jia)認(ren)(ren)證認(ren)(ren)可(ke)監督管(guan)理(li)委員會(hui)、國(guo)家(jia)標準化管(guan)理(li)委員會(hui)職責劃入國(guo)家(jia)市場監督管(guan)理(li)總局,對外(wai)保留牌子(zi)。


不(bu)再保留國家(jia)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guan)(guan)理總(zong)局、國家(jia)質(zhi)量監督檢驗檢疫總(zong)局、國家(jia)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guan)(guan)理總(zong)局

 

(二)組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管理職責的基礎上組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不再(zai)保留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三)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將中國銀行業監督(du)管理委(wei)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du)管理委(wei)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lv)法規(gui)草案(an)和審(shen)慎監管基(ji)本制(zhi)度的(de)職責(ze)劃入中國人民銀行。


不再(zai)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guan)理委員會(hui)、中國保險監督管(guan)理委員會(hui)。

 

(四(si))組建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將商務部對外援助工作有關職責、外交部對外援助協調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對外援助的具體執行工作仍由有關部門按分工承擔。

 

(五)組建國家醫療保障局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民政部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醫療保障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六(liu))組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國家糧食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促織實施國家戰略物資收儲、輪換和管理,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儲備等職責,以及民政部、商務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的組織實施國家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不再保留國(guo)家糧(liang)食局。

 

(七)組建國家移民管理局將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邊防檢查職責整合,建立健全簽證管理協調機制,組建國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八)組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將國家林業局的職責,農業部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bao)留國(guo)家林業局。

 

(九(jiu))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志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十)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隸屬關系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由國務院管理調整為由財政部管理,作為基金投資運營機構,不再明確行政級別。

 

(十一)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城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國務(wu)院組成部門(men)以外(wai)的國務(wu)院所屬機構(gou)的調整和(he)設置,將(jiang)由(you)新組成的國務(wu)院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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