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簡稱CCPSA)是一個針對所有消費品安全的法案。2010年12月15日,該法案獲得通過,2011年6月20日正式實施。該法案實施后,《危險品法法案》第一部分和附件I同時廢止。《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適用于加拿大國內消費品的供應商,包括消費品的制造商、進口商、經銷商、廣告商和零售商。此法案所述消費品是指在合理的情況下所獲得以用于非商業目的的產品,比如用于家用、娛樂和運動的產品。不適用于本應屬于“消費品”定義范圍的某些產品,其中包括爆炸物、化妝品、藥品、食品、醫療器械和彈藥等,這些產品由其他法律管轄。
1禁止要求
1.禁止制造、進口、宣傳和銷售的消費品
CCPSA對消費品有幾條重要的禁止性規定。觸犯任何這些禁止性規定,屬于違反該法案的行為,并將受到刑事訴訟。其核心是任何人不得制造、向加拿大進口、宣傳或銷售以下消費品:(1)被列在該法案附錄2中規定禁止的消費品:包括嬰兒學步車、嬰兒自動喂奶裝置、含有雙酚A的聚碳酸酯嬰兒奶瓶、經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或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處理的服裝等15類消費品;
(2)危及人類健康和安全的消費品;
(3)加拿大衛生部要求強制或自愿召回的產品;
(4)加拿大衛生部根據CCPSA條文發出的命令而執行的措施所涵蓋的產品。
2.包裝和標簽禁止要求
若消費品的包裝、標簽或宣傳廣告出現虛假、誤導或欺騙的情況,加拿大衛生部可就其安全性對該產品頒布銷售禁令;
(1)禁止在產品安全或安全證書、符合性方面作出虛假、具有誤導性或欺騙性的包裝和標簽;
(2)禁止宣傳和銷售利用虛假、具有誤導性或欺騙性聲明作為包裝、標簽或廣告的消費品。
3.安全管理措施
3.1檢測,研究和信息收集
加拿大衛生部可要求消費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對產品進行檢測、研究或信息收集,以證明產品符合CCPSA或其附屬的特殊產品法規的要求,或防止產品不符合產品要求。加拿大衛生部亦可要求制造商或進口商以文件形式提交該產品的相關資料和檢測或研究的結果,此項要求大大加強了CCPSA的執法力度和有效性。
3.2文件準備和保存
根據CCPSA的要求,任何人士給予商業目的制造、進口、宣傳、銷售或檢測消費品,須準備和保存產品文件,文件內容應包括:供應商名稱和地址、產品銷售時間和地墊。這將有助于推動整個供應鏈內對產品追根溯源,尤其是在發生消費品召回事件時方便及時快速的應對。上述記錄須保存至少流年,并在加拿大衛生部提出書面要求時提供予當局查閱。
3.3事故報告制度和產品召回措施
為了降低不安全消費品或潛在不安全消費品的數量,CCPSA設定了消費品潛在健康或安全問題的報告責任,作為系統化的早期預警和監測。當產品導致或在合理預見的情況下會導致個人死亡或對健康有嚴重不利影響的事故時,消費品的制造商、進口商或銷售商須在獲悉事故的兩天內,向加拿大衛生部及其供應商提供他們所掌握的任何與該事故產品相關的所有資料。與此同時,消費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在獲悉事故的十天內,必須向加拿大衛生部提交詳細的書面報告。
此外,有別于加拿大現行的行業自愿產品召回制度,法案還專門設立了加拿大衛生部檢查員,授權其召回不合格產品及采取相應糾正措施。
2特殊產品法規
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下包括了33項關于特殊產品的法規。這些法規有的針對產品的機械和物理性能提出要求,有的針對產品的阻燃性能提出要求,更多的則是禁止或限制產品中有害物質的使用。其中與紡織、鞋類產品制造商密切相關的法規包括:
1.表面涂層材料法規(SOR/2005-109)
該法規要求表面涂層材料的總鉛含量不得超過90mg/kg,總汞含量不得超過10mg/kg。家具和其它兒童物品的表面涂層材料中,總鉛含量不得超過90mg/kg;鉛筆和藝術畫筆的表面涂層材料中,總鉛含量不得超過90mg/kg。
2.鄰苯二甲酸鹽法規(SOR/2010-298)
該法規要求由乙烯基材料組成的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必須達到以下要求才能廣告、銷售和進口:
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乙烯基材料里的DEHP, BBP, DBP不超過1000mg/kg;
在合理可預見的情況下,如果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的任何一部分可被4歲以下兒童放入口中,則該部分中乙烯基材料里的DINP, DIDP, DNOP不得超過1000mg/kg。
玩具指意圖給14歲以下兒童玩耍或學習時使用的產品。
兒童護理用品指意圖幫助4歲以下兒童放松、睡眠、衛生、喂食、吮吸或磨牙的產品。
可放入口中是指如果(a)產品能放入兒童口中,被吮吸或咀嚼;(b)任一維度小于5cm。可充氣產品的尺寸在泄氣狀態下測量。
3.紡織品燃燒性能法規(SOR/2011-22)
4.兒童睡衣法規(SOR/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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