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了第八十六號主席令。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有與所制造、修理的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第四章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刪去第二十二條。
本決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自1986年7月1日起實行,現行生效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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